(2012)绍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蔡梁与孙伟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梁,孙伟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384号原告:蔡梁。委托代理人:赵小萍。被告:孙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梁诉被告孙伟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伟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梁撤回对被告孙伟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被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傅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