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3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女,198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