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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覃伯裕与覃耀深、周承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伯裕,覃耀深,周承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覃伯裕。被执行人:覃耀深。被执行人:周承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耀深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