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邢显昭与吴海霞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显昭,吴海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邢显昭,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吴海霞,女,1963年3月26日,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广丰花园伟志服装店店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显昭与被告吴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显昭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显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75元,剩余5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