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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邢显昭与吴海霞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显昭,吴海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邢显昭,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吴海霞,女,1963年3月26日,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广丰花园伟志服装店店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显昭与被告吴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显昭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显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75元,剩余5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