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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陆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温某、袁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陆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温某,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陂洋镇南蜂凹村58号。身份证号码:441522820409358。被执行人袁某,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陆法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人民币10000元和抚养费4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之母亲周平容代袁某偿还抚养费4500元,但经济帮助款10000元无法履行。经向陆丰市南塘镇竹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该委员会证实被执行人温某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家庭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同时又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以及下落,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鉴此,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汕陆法执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桂良审判员  钟金德审判员  蔡曙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汉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