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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巫永赐、陈桂有等与邓本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永赐,陈桂有,邓本强,梁志华,徐建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78号原告巫永赐,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陈桂有,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鸿军,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本强,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梁志华,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徐建庆,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唐喆,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永赐、陈桂有诉被告邓本强、梁志华、徐建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永赐、陈桂有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本强、梁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永赐、陈桂有撤回对被告邓本强、梁志华的起诉。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衍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