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合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某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刑初字第3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全,男,197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廉州镇X居委会****。2012年3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全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X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9日8时、12时许,3月1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全先后三次驾驶一辆电动车到合浦县廉州镇平阳塘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将三块废旧铁块盗走,随后将所盗来的旧铁块用电动车搭到合浦县廉州镇X中路周X员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处,以每斤1.15元的价格卖给周X员,共得赃款413元。2012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全再次到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准备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估价,三块废旧铁块总价值3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全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周X员、陈X永、蒋X梅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估价结论书,车辆手续,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全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给予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X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