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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根太、杜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根太,杜桂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云洪水,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根太,男。被告杜桂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根太、杜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杜根太承担。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