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江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贺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贺某;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7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自2011年8月3日许开始,在本市江干区三堡4组29号棋牌室帮助同伙郭荣富、查劲松(均已判刑)等人保管聚众赌博所得的抽头款,直至2011年8月7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间,同伙郭荣富、查劲松等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同伙郭荣富、查劲松、林志辉、钟兆诚、卢道奇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贺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直接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贺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宋鲲鹏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斌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