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鞍西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宝喜与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喜,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鞍西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杨宝喜。被告: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宝喜与被告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刘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