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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鞍西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宝喜与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喜,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鞍西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杨宝喜。被告: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宝喜与被告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刘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