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谷春元与王永良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谷春元;王永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谷春元,男,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九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王滩村。被告:王永良,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前门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春元与被告王永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春元于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春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学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