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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州民一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州民一初字第01328号原告:韩某某,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某某,女,1950年4月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址同上,系吴永珍母亲。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韩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江 敏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