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州民一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州民一初字第01328号原告:韩某某,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某某,女,1950年4月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址同上,系吴永珍母亲。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韩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江 敏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