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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泉州晚报广告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泉州晚报广告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08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杰,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泉州晚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晚报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黄振华,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移动通信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晚报广告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