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四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玉芹与孟庆君、李清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孟庆君;李清华;孟宪友;王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3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四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君,大唐国际陡河发电厂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华,退休职工。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祝瑞英,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友,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孟庆君,大唐国际陡河发电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芹,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泽,男,1936年9月26日生,汉族,系被上诉人王玉芹之弟。委托代理人金国元,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宪友、孟庆君、李清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还上诉人孟宪友、孟庆君、李清华。审 判 长 贾宝兴审 判 员 刘庆武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