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4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于金涛与张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涛,张明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300号原告于金涛。被告张明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涛与被告张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金涛于2012年8月7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