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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邓法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邓州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阳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阳基力勘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邓法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邓州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星,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阳基力勘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甲勋,男,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货款632922.60元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答辩:欠款属实,愿意尽快支付。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0月份原被告开始业务往来,截止2011年12月2日被告南阳基力勘测有限公司共下欠原告邓州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32922.60元未付。因被告拖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南阳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邓州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30000元。二、将来的执行费用,由被告南阳基力勘测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邓州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被告南阳基力勘测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邓州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占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