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师光成与艾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光成,艾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师光成。被告艾明波。原告师光成诉被告艾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师光成不能提供被告艾明波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艾明波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师光成提供被告艾明波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师光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