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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利灿佳与陈慧斌、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灿佳,陈慧斌,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陈恒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48号原告利灿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慧斌,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慧斌。第三人陈恒忠,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利灿佳诉被告陈慧斌、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恒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原系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原告利灿佳诉被告陈慧斌、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立案审理,后第三人陈恒忠申请参加诉讼,陈恒忠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系涉港案件,因案件标的超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涉港案件受案权限,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涉港案件的受理权限,且南海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进行过审理,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利灿佳、被告陈慧斌、被告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陈恒忠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崔景诚代理审判员 孔 庆 民代理审判员 霍???娟????二○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禤丽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