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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段华平申请执行岳晓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华平,岳晓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1015号申请执行人段华平,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被执行人岳晓雯,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包民一初字第02305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671400元、支付利息440128元(利息分段计算,以428600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2月3日至2010年7月8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3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上利息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28911元、承担执行费53102元,合计51935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4671400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晓雯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五百一十九万三千五百四十一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4671400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