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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范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字第229号原告:范某。被告:苏某,渔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