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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罗晓天与郑成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天,郑成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罗晓天。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成奇。原告罗晓天与被告郑成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晓天的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成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晓天诉称,郑成奇于2011年7月1日向我借款20万元,并立条据于我,我持据索款无果,请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郑成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郑成奇立据向罗晓天借款2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2012年2月,罗晓天以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因罗晓天下落不明,我院于2012年4月13日,依法在《安徽法制报》向郑成奇公告送达罗晓天的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郑成奇出具给罗晓天的借条等载卷证明。本院认为,罗晓天与郑成奇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罗晓天可随时主张要求郑成奇履行清偿借款义务,但应当给郑成奇必要的准备时间,借款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郑成奇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郑成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成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罗晓天借款200000元,并自2011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晓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郑成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毕梅宝审判员  梁越琪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中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