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城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与林茂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林茂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新厝镇过桥山福清出口加工区围网外西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44002-1。法定代表人陈合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明,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茂苍,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茂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林茂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为福建省瓯龙源实业有限公司聘请的技术人员,该公司与原告口头约定买卖饲料,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对被告林茂苍的起诉,且合同履行地在建瓯市,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向建瓯市龙源鳗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林茂苍主张其主体不适格不能成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其辩称原告与福建省瓯龙源实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建瓯市,缺乏事实依据,且双方并未约定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向被告林茂苍的住所地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茂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国仁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