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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蔡某、毛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蔡某、毛某、蔡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执行费170元。2013年8月6日,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54000元,酌情计息11000元,本息共计6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10元,案件受理费68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