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青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逯向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