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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青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逯向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