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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036号原告夏某,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郑某,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戴维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