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036号原告夏某,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郑某,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戴维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