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8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罗晓天与肥东县金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天,肥东县金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889-3号原告:罗晓天。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金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镇北村。法定代表人:郑成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天与被告肥东县金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天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肥东县金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晓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天撤回对被告肥东县金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毕梅宝审判员 梁越琪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