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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64号原告石某,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中堡子312号付7号。被告王某,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制药厂西区家属院15楼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