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茂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6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茂杰,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潼南县。2008年8月1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2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叶华盈,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茂杰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7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茂杰及其辩护人叶华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茂杰从他处购进大量盗版光盘后,在本区柴桥街道薪桥南路芦南社区对面摆摊销售,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元。2012年5月9日,公安民警在巡逻时,从被告人刘茂杰摆摊使用的三轮车上查获疑似盗版光盘1117张,另查获疑似淫秽光盘691张,并抓获了被告人刘茂杰。经鉴定,上述1117张疑似盗版光盘都是非法音像制品,上述691张疑似淫秽光盘中有626张光盘为淫秽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茂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文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茂杰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刘茂杰又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录音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茂杰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茂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叶华盈以上述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茂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侵权音像制品及淫秽物品,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茂杰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侵权音像制品及淫秽物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