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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波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新行初字第00050号原告刘波。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法定代表人冯勃。委托代理人魏小渤。原告刘波要求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波于2012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波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波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