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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民初字第0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廷坤与被告申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470-1号原告赵廷坤,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军锋,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廷坤与被告申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赵廷坤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尚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海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