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甲、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甲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龚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