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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甲、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甲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龚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