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681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西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李某,农民,在店埠镇庄头海诺大药房工作。被告葛某甲,农民,在店埠镇网通公司工作。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葛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份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葛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经常争吵,特别是近两年来,被告有外遇,双方更是不断争吵,被告于2012年6月9日将原告殴打致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孩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份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葛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四年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交往时间较长,了解较多,婚姻基础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被告有外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原告与被告彼此间能够互谅互让,共同肩负起维护家庭和谐、教育培养孩子的责任,夫妻关系可以重归于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3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向前审 判 员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张震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