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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吉船乒乓球俱乐部与吉林市福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吉船乒乓球俱乐部,吉林市福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吉林市吉船乒乓球俱乐部,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76号。法定代表人:赵晓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平,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路丽娜,吉林市政府幼儿园保健医,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福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顺城街98号。法定代表人:焦裕群,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铁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吉林市城建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孙良彦,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冬梅,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侯旭杰,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吉船乒乓球俱乐部与被告吉林市福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吉船乒乓球俱乐部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吉船乒乓球俱乐部以本案涉及拆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吉船乒乓球俱乐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彭 涛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