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三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建泉与李铁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泉,李铁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908号原告杨建泉,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小寨乡小寨村人,现住冀州市。被告李铁树,男,汉族,冀州市小寨乡辛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泉与被告李铁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泉于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建泉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齐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