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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鲁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鲁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341号原告鲁某甲。被告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与被告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某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鲁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祝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