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3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3448号原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8005213-4)法定代表人谢永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红,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家麒,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培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