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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立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旭与张宗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旭,张宗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304号申请人王旭。法定代理人王振华。被申请人张宗芹。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王旭因与被申请人张宗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7月24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宗芹驾驶的“思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双方协商后王振华(系申请人王旭之父)同意撤销对张宗芹所有的“思威”牌小型轿车的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宗芹驾驶的“思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