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08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沈国平与茹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平,茹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083-2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平,农民。被执行人茹立军,农民。本院在执行沈国平与茹立军(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茹立军查无下落,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沈国平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现被执行人茹立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1425元,执行费8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0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