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隋新红申请执行田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新红,田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隋新红,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田淑青,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隋新红申请执行田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田淑青在单位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牟传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