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二初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峰、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及第三人花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齐峰,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花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第000121号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其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合,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鸿尚,该公司员工。被告:齐峰,男,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驾驶员,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法定代表人:徐海,经理。第三人:花云,女,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峰、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及第三人花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