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孙某,男。被告周某,女。原告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农历三月认识谈婚,1995年4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1996年2月29日生育一子孙小某,今年16岁。2008年3月8日,被告携带家中存款8万余元无故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方查找,从河北把她带回家。回家后被告直接回了娘家,一月后被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与我离婚,后因我们未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撤诉,之后被告再次出走,经多方查找均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四年有余,导致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周某无故离家并带走家中所有积蓄,致使家中生活困难,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和做母亲的责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追究被告周世芬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庭审中原告孙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原、被告婚姻证明一份。4、原告、被告、婚生子户籍卡复印件各一份。5、2012年4月2日瓦屋村村委会出具的村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在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周某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以上五份证据,被告虽未出庭进行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五份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三月认识谈婚,1995年4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1996年2月29日生育一子孙小某,今年16岁。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2008年3月8日被告携带家中存款8万余元无故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方查找,从河北将她带回。回家一月后,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因未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撤诉。随后被告再次出走,原告经多方打听均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2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即以(2012)城民公字第00738-1号公告查寻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杳无音讯。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操持家庭,但被告毫不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幸福,草率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加之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几年不归,已导致两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孙某诉请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孙某与周某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张 犊人民陪审员 :余永杰人民陪审员 :秦建荣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