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重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裴贵杰、周洪兰等与宋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重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裴贵杰。申请执行人周洪兰。申请执行人王占芳。申请执行人裴志远。被执行人宋培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贵杰、周洪兰、王占芳、裴志远与被执行人宋培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7)昌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