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东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东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卜德林,南京市六合区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2年年底结婚,婚后生一子郑某甲,现已工作。2006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并与外地一女子同居,2007年原告得知被告在苏州,于是原告到苏州找到被告并劝被告回家,但被告坚持不肯回家。被告从2006年出走已有5年多时间,被告出走时儿子才14岁,全由原告一人挣钱抚养儿子,被告未能尽到做��夫的责任,对家庭不负责任。因被告的过错,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郑某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年底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7月补领了结婚证。XXX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郑某甲,现郑某甲已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一直较好,但自2006年下半年起,因被告离家,双方产生矛盾。2009年5月1日,被告回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的家中,并在家居住几天后离家,此后,被告与家人中断联系(包括与被告的家人)。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本院谈话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此基础上自愿结婚,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一子,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现被告虽然离家出走,夫妻间为此产生了矛盾,但毕竟双方结婚多年,是否离婚,双方均应慎重考虑。夫妻双方要加强沟通、交流;夫妻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要敬老爱幼,互相帮助;遇事多冷静考虑,都要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加深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将家庭经济搞好。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发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加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杨某某与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张晓彬代理审判员 成 媛人民陪审员 朱俊友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成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