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马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炳京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马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炳京。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炳京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炳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黄炳京来到马山县白山镇XX小区韦XX的房前,将韦XX的一辆弯梁女式巴山牌摩托车盗走。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该摩托车的价值2,80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炳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炳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陆XX、潘XX的证言、被害人韦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炳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炳京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炳京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共财产不受非法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黄炳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炳京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韦茂善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诗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