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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威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威,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0年6月8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10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威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威及其辩护人何效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朱威伙同吕维富、涂强、冷正宏(均已判刑)四人经预谋后,窜至信阳市工区路平西大转盘处,拦乘被害人徐学军驾驶的红色奥拓出租车,行至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与华豫电厂岔路口处,涂强持刀威逼司机,被告人朱威伙同吕维富、冷正宏对被害人徐学军搜身,抢得现金80元、摩托罗拉小精英王传呼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所抢赃款被四人挥霍,传呼机被冷正宏分得。200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朱威伙同吕维富、涂强、王大成(已判刑)四人携带长刀、菜刀各一把,拦乘出租车,在平桥区平西加油站、浉河公园附近、华豫电厂附近、信阳市五中圆盘处和楚王城大圆盘附近,连续抢劫出租车司机五起,共抢得现金200余元,传呼机二部,金戒指一枚。现金被四人均分,传呼机由吕维富、涂强分得,金戒指销赃后赃款由吕维富、涂强分得。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1、被告人朱威的供述、同案犯涂强、吕维富、王大成的供述;2、被害人李永斌、夏冰、徐学军、廖斌的陈述;3、证人周良元、XX炳、罗远珍、熊富银、梁永华、袁树贵、王连娥的证言;4、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提取物品清单、金店发票。被告人朱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时间过去太久,部分事实记不清楚了。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信阳市第五中学附近和楚王城圆盘附近的两起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2、被告人朱威作案时未成年,有投案自首情节,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3、朱威因学费被同案犯花完,被动参与抢劫,所起作用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提供证据有确山县刘店村委会证明、震雷山风景区辛店村委会证明、被害人徐学军、李永斌、夏冰收条及谅解书。经审理查明:一、2000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朱威与吕维富、涂强、冷正宏四人预谋抢劫,在信阳市工区路平西大转盘处,四人拦乘被害人徐学军驾驶的红色奥拓出租车,行至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与华豫电厂岔路口处,涂强持刀威逼司机,朱威、吕维富和冷正宏对徐学军搜身,抢得现金80元、摩托罗拉小精英王传呼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所抢赃款被四人挥霍,传呼机被冷正宏分得。二、2000年5月5日夜22时许,被告人朱威与涂强、吕维富、王大成四人预谋抢劫。王大成携带菜刀一把,吕维富携带长刀一把,在平桥区中心大道拦乘被害人夏冰驾驶的出租车,行至信阳市工区路平西加油站时,涂强、吕维富持刀威逼司机,朱威与王大成搜身,抢得现金11元,200型摩托罗拉传呼机一部;四人接着在平西拦乘一辆出租车到平桥区三小,又在平桥区三小附近拦乘一辆绿色面的车行至信阳市浉河公园附近,涂强与吕维富持刀威逼司机,王大成、朱威搜司机和押车妇女身,抢得现金四、五十元,金戒指一枚;后四人又在此拦乘李永斌驾驶的红色面的车,行至平桥区华豫电厂附近时,朱威与吕维富持刀威逼司机,涂强、王大成搜身,抢得现金几十元。作案后,四人到平桥区农林路涂强租住处分赃,抢得现金200余元四人均分,被抢绿色数字传呼机由吕维富分得,200型摩托罗拉传呼机由涂强分得,后通过平桥区五里店镇居民董革新退还给被害人夏冰。被抢金戒指销赃得款267.80元,吕维富分得200元,涂强分得67.80元,所得赃款均被四人挥霍。被告人朱威作案后批捕在逃。2011年清网行动中,经劝投,朱威于2011年10月29日到信阳市公安局平桥派出所投案。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徐学军的陈述,证明2000年5月4日夜10时许,在平西大转盘处乘坐其出租车的四人在车行至光明路与电厂交叉口时,持刀抢走其现金不到100元和传呼机一部。2、被害人夏冰的陈述,证明2000年5月5日夜10时30分左右,其开出租车拉四个年轻人行至平西加油站时,被两把刀架住脖子,抢走现金10余元,传呼机一部。后来通过五里店镇袁寨的董革新要回了传呼机。3、被害人李永斌的陈述,证明2000年5月5日夜晚11时许,其拉四青年坐车,在华豫电厂与光明路交叉口,被其中两人拿刀架住,抢走现金90余元及其他证件等。4、证人周良元的证言,证明2000年5月6日,有四名男青年到他的黄金珠宝行卖戒指,其中有一个叫涂强拿的他本人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的登记。戒指是很旧的小花戒,每克65元,总计267.8元。5、证人董革新证言,证明2000年5月上旬,夏冰通过他从吕维富手中要回了被抢的传呼机。6、证人XX炳的证言,证明朱威2000年4月中旬去驻马店学厨师,5月1日放假回来,在家玩了几天,5月5日中午走的,他是1981年出生的,属鸡的。7、证人罗远珍、熊富银、渠永华、袁树贵、王连娥、郭新秀证言,均证明朱威是1983年出生的。8、同案犯涂强的供述,证明2000年5月4日夜,其与吕维富、冷正宏、朱威四人在平西大转盘拦一辆出租车,行至华豫电厂附近时,其拿刀架在司机脖子上,吕维富、冷正宏、朱威三人搜身,共抢走现金80多元和摩托罗拉小精英传呼机一部。5月5日夜,其与吕维富、朱威、王大成四人一起在平桥中心大道工行附近拦乘一辆出租车,行至平西加油站时,其与朱威拿刀威逼司机,吕维富和王大成对司机抢劫,抢走一部分现金和一部摩托罗拉数字机;之后又拦了一辆红色面的车,行至华豫电厂附近土路时,朱威拿刀威逼司机,其与王大成、吕维富搜司机身,没有搜到钱;又在平桥三小拦了一辆出租车,行至浉河大市场附近时,朱威和王大成一人拿一把刀下车,吕维富搜司机身,其搜押车妇女身,抢了一个戒指和一部分钱。四人一共抢了二百四十元钱(含七十元假钱)两个传呼机,一个金戒指,每人分得五、六十元钱,传呼机其与吕维富各拿一个。9、同案犯吕维富的供述,证明2000年5月4日夜,其与涂强、朱威、冷正宏四人在平西大转盘拦一辆出租车,行至华豫电厂附近时,涂强拿刀架在司机脖子上,其与冷正宏、朱威三人搜身,共抢走现金80多元和摩托罗拉小精英传呼机一部。2000年5月5日夜,其与涂强、朱威、王大成一起在中心大道拦了一辆面的车,当车行至平西大转盘附近时,涂强拿菜刀架在司机脖子上,其与朱威、王大成搜司机身,抢走现金11元和数字传呼机一部;后又乘出租车到浉河公园附近时,其拿着刀架在男司机的脖子上,涂强拿刀威逼押车妇女,王大成和朱威搜他们的身,涂强抢了押车妇女的金戒指,金戒指第二天被他们拿到信阳市珠宝行卖了280元钱;四人在浉河上面拦了一辆出租车,坐到华豫电厂附近,其与王大成用刀威逼司机,涂强和朱威对司机搜身,抢走了一些钱。四人一共抢了近三百元钱(含六十元假钱),两个传呼机,一个金戒指,现金四人平分,传呼机其与涂强各拿一个。10、同案犯王大成的供述,证明2000年5月5日夜,其与涂强、朱威、吕维富四人一起在平桥中心大道乘坐一辆出租车,行至平西加油站时,涂强和吕维富用刀威逼司机,朱威搜司机身,抢到一部传呼机和七八元钱,之后在浉河公园附近抢劫了一辆出租车,吕维富持刀威胁司机,押车的妇女给其和朱威一些钱,涂强把押车妇女的戒指拿走了;接着又在华豫电厂附近的路上抢劫一辆出租车,吕维富和朱威用刀威胁司机,其与涂强搜司机身,抢走了一些钱。当天晚上一共抢了三辆出租车,共抢得一百多元钱和一部传呼机,其分得28元钱。11、被告人朱威的供述,证明2000年5月初的一天夜里,其与王大成、涂强、吕维富从平桥中心大道啤酒厂附近拦乘一辆出租车,行至平西加油站附近时,吕维富拿刀威胁司机,涂强拽司机的头发,其与吕维富搜司机身,共抢得几元钱现金和一部传呼机;同一天夜里,四人从平桥三小拦乘一辆面的车到浉河公园附近,吕维富和涂强拿刀架在司机脖子上,押车的妇女给了几十元钱,涂强又抢走押车妇女一枚金戒指;当天晚上还用同样的方法抢了一辆出租车,时间太长,记不清了,每次都抢到了几十元钱。抢到的钱四人平分了,其分得几十元钱,传呼机和金戒指吕维富和涂强拿着了。其认识冷正宏,时间太长,记不清是否与他一起抢劫过。12、投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朱威于2011年10月29日到信阳市公安局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朱威的身份情况。14、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吕维富、涂强、王大成的定罪、判刑情况。15、提取物证清单,证明案发后从涂强在平桥区农林路租住屋内提取作案工具不锈钢菜刀一把。16、信阳市人民银行金店专用票,证明被抢金戒指被涂强卖的267.80元。登记涂强身份证号:41302382052500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威参与楚王城土路和新中学圆盘两起抢劫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同案犯吕维富的供述,证明其与涂强、朱威、王大成在华豫电厂门前路上拦了一辆出租车,车行至光明路一个没修的大圆盘时,其持刀威逼司机,其余三人搜司机身,具体搜到多少钱记不清楚了;之后又从油脂厂大转盘拦一辆出租车,行至楚王城转盘附近的土路上时,涂强用刀对着司机的脖子,其与王大成、朱威搜司机身,搜到多少不知道。2、同案犯涂强的供述,证明其与吕维富、朱威、王大成在华豫电厂附近拦了一辆红色奥拓出租车,走到新中学圆盘处时,吕维富拿长刀威逼司机,朱威搜司机身,抢走一部分钱和一部传呼机;在楚王城附近土路还抢了一辆红色昌河出租车,朱威叫停车,王大成拿刀威逼司机,其与吕维富搜司机身,没有抢到东西。3、证人廖斌的证言,2000年5月5日夜里两点多,听其请的司机朱茂盛说自己被乘车的四名年轻人在华豫电厂附近持刀抢劫了,抢走了现金100余元,驾驶证也找不到了。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中,同案犯吕维富、涂强的供述虽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朱威参与该两起抢劫。但被告人朱威与同案犯王大成对该两起事实均无供述,二人的供述亦能够相互印证。证人廖斌关于“司机朱茂盛被抢劫”的内容是听朱茂盛所说,无朱茂盛本人的陈述,又无其他证据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该两起事实仅有同案犯供述,缺乏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据佐证。故认定被告人参与该两起抢劫的证据不足,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不能认定被告人朱威参与该两起抢劫,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威参与该两起抢劫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威伙同他人,持刀多次抢劫出租车司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威犯抢劫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威参与楚王城土路和新中学圆盘两起抢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朱威的辩护人提出该二起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朱威因生活费被涂强、吕维富等人花完而被动参与抢劫,无其他证据印证;朱威在参与的各起抢劫中,均实施了持刀威逼、搜身等具体行为,与其他同案犯相互配合实施犯罪,所起作用较大,故辩护人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朱威犯罪时系未成年;有投案自首情节;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之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威作案时未成年;在逃期间无违法行为,且积极救助失学孤儿;清网行动中自动投案,现认罪悔罪,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陶冶人民陪审员  马 旭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