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惠某某,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澄城县交道镇交道村三组,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冯原镇善化乡十二村十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富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权田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