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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惠某某,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澄城县交道镇交道村三组,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冯原镇善化乡十二村十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富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权田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