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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索普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晟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索普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晟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6号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索普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薛建忠,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国成,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晟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尹一荣,该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督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57元,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364元(该款已由申请人交纳),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