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赵八庄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刘某,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刘屯农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马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迎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