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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邓法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薛小林、薛宇航等与张志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林,薛宇航,李海,张志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薛小林,男,生于1958年11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薛宇航,男,生于1997年12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薛小林,男,生于1958年11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系薛宇航之父)。原告李海,女,生于1922年3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志文,男,生于1975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海,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林等三人与被告张志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小林等三人逾期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闻群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