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维德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维德,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温行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维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坚正。上诉人黄维德因诉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维德以上诉没有意义为由,于2012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维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维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晓军审判员 张 存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项岳云 来自